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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ssays_and_articles:openfoundry_legal_column_selected_collections_2011:再論開放硬體及其授權方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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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ssays_and_articles:openfoundry_legal_column_selected_collections_2011:再論開放硬體及其授權方式 [2013/09/24 03:53] – 建立 lucienessays_and_articles:openfoundry_legal_column_selected_collections_2011:再論開放硬體及其授權方式 [2026/03/06 16:38] (目前版本) – 外部編輯 127.0.0.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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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**再論開放硬體及其授權方式**+=====再論開放硬體及其授權方式=====
  
-林誠夏/文+林誠夏/文 2013-09-24 發布
  
 「開放硬體 (Open Hardware)」的概念與推動,奠基於自由開源軟體 (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, FOSS) 過去三十年間的成功發展,可以說,分享創意、群體共工的開發模式,已經由軟體程式創作的領域,進展到硬體裝置的設計與實作上!這樣的進展趨勢,主要是民智已開,讓過往多是閉鎖在大型企業的硬體設計,也能轉化以群聚創意的共工模式來進行。從歷史面來分析,過往的硬體設計與產銷販售,必須由企業家先群集大量的金融資本,以建立市場供應鏈並贏得競爭,然而當前全球通曉硬體設計的通才漸多,而有時業餘的愛好者,在既定硬體開發板釋出電路圖的基礎上,反而能夠在熱情的投注與巧思的浥注下,激盪出更令人驚豔的應用方式;而再從現實面來觀察,開放硬體領域近年來確實在開放風潮的推波助瀾下,產出了不少頗具影響力的成績,例如 Facebook 在本年度初,便將其資料中心主機板設計的共同插槽架構,貢獻給開放電腦平台 (Open Compute Platform, OCP) 這個與開放硬體推動有關的團隊(註一)。而其他的顯著成果,例如 OpenCores 專案,其建置目標在提供開源且可重覆利用的開放晶片設計,並比附援引近似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來釋出相關成果,以吸納開發社群與中小型硬體設計廠商加入,目前已發展出近千餘個設計專案;此外,Arduino 更是一個集自由開源軟體專案與開放硬體設計為一身的出色專案,其以一塊 Simple i/o 介面板為基礎,建立起一個由使用者、開發者、廠商三者構成的擴充生態系,該專案主體的程式碼以 GPL-2.0 釋出,相關函式庫則以較寬鬆的 LGPL-2.1 釋出,多數的硬體設計圖,則普遍採用創用CC 姓名標示-相同方式分享,或創作者認可的其他創用CC 授權條款來提供;此外,國內重要的科技公司威盛電子 (VIA),近年來亦推出一個名為 APC 的客製化電腦方案(註二),亦是以開放硬體的授權框架為其基礎的運作模式。 「開放硬體 (Open Hardware)」的概念與推動,奠基於自由開源軟體 (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, FOSS) 過去三十年間的成功發展,可以說,分享創意、群體共工的開發模式,已經由軟體程式創作的領域,進展到硬體裝置的設計與實作上!這樣的進展趨勢,主要是民智已開,讓過往多是閉鎖在大型企業的硬體設計,也能轉化以群聚創意的共工模式來進行。從歷史面來分析,過往的硬體設計與產銷販售,必須由企業家先群集大量的金融資本,以建立市場供應鏈並贏得競爭,然而當前全球通曉硬體設計的通才漸多,而有時業餘的愛好者,在既定硬體開發板釋出電路圖的基礎上,反而能夠在熱情的投注與巧思的浥注下,激盪出更令人驚豔的應用方式;而再從現實面來觀察,開放硬體領域近年來確實在開放風潮的推波助瀾下,產出了不少頗具影響力的成績,例如 Facebook 在本年度初,便將其資料中心主機板設計的共同插槽架構,貢獻給開放電腦平台 (Open Compute Platform, OCP) 這個與開放硬體推動有關的團隊(註一)。而其他的顯著成果,例如 OpenCores 專案,其建置目標在提供開源且可重覆利用的開放晶片設計,並比附援引近似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來釋出相關成果,以吸納開發社群與中小型硬體設計廠商加入,目前已發展出近千餘個設計專案;此外,Arduino 更是一個集自由開源軟體專案與開放硬體設計為一身的出色專案,其以一塊 Simple i/o 介面板為基礎,建立起一個由使用者、開發者、廠商三者構成的擴充生態系,該專案主體的程式碼以 GPL-2.0 釋出,相關函式庫則以較寬鬆的 LGPL-2.1 釋出,多數的硬體設計圖,則普遍採用創用CC 姓名標示-相同方式分享,或創作者認可的其他創用CC 授權條款來提供;此外,國內重要的科技公司威盛電子 (VIA),近年來亦推出一個名為 APC 的客製化電腦方案(註二),亦是以開放硬體的授權框架為其基礎的運作模式。
  
-**【「開放硬體」或「開源硬體」?】**+====【「開放硬體」或「開源硬體」?】====
  
 本篇專文是要在過往對開放硬體的了解與基礎上(註三),繼續延伸討論一些與開放硬體授權運用相關的議題,並透過這個機會,將筆者於「2013 開源人年會 (Conference for Open Source Coders, Users and Promoters, COSCUP 2013)」提供的講題「關於開放硬體授權你應該知道的 A & B」,進行文摘式的解說(註四)。而首要探討的問題,就是一般初接觸開放硬體領域的朋友,常會透過論壇發問並經反覆思索的問題:「究竟是『開放硬體』還是『開源硬體』?這兩個名詞指的是否為同一個對象?或是各有不同的定義與分別?」其實,大要分析這個問題,我們可以粗略地將「開放硬體 (Open Hardware)」與「開源硬體 (Open Source Hardware)」這兩個名詞,分為三個階段來理解。 本篇專文是要在過往對開放硬體的了解與基礎上(註三),繼續延伸討論一些與開放硬體授權運用相關的議題,並透過這個機會,將筆者於「2013 開源人年會 (Conference for Open Source Coders, Users and Promoters, COSCUP 2013)」提供的講題「關於開放硬體授權你應該知道的 A & B」,進行文摘式的解說(註四)。而首要探討的問題,就是一般初接觸開放硬體領域的朋友,常會透過論壇發問並經反覆思索的問題:「究竟是『開放硬體』還是『開源硬體』?這兩個名詞指的是否為同一個對象?或是各有不同的定義與分別?」其實,大要分析這個問題,我們可以粗略地將「開放硬體 (Open Hardware)」與「開源硬體 (Open Source Hardware)」這兩個名詞,分為三個階段來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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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所以簡要的說,第一、第二在「開放」與「開放硬體」的階段,其傳達的是一種原始設計資訊盡量與人交流的「態度」,以致於確實有部份自稱「開放硬體」的專案,僅允許參與者查閱原始裝置的設計藍圖,以自行製造其他與原裝置配合的延伸輔具;而到了第三階段「開源硬體」,才是從「授權」規則面,正式肯定參與者能自行研究、重製、修改該硬體裝置的原始設計,並自行加值製成產品進行商業販售。上述條列式開源硬體定義的維護與補充,目前主要是由「開源硬體協會 (Open Source Hardware Association, OSHWA)」來進行編撰與說明(註五)。然而,就現實狀態來說,現時多數人其實頗為慣用「開放硬體」這個較為簡易的名詞,來統一涵蓋「開放硬體」與「開源硬體」這兩個在授權定義上略有差異的範疇,可以說,單就字面意義來看「開放硬體」,該專案的原始設計,未必能夠被參與者加以修改與重製利用,而「開源硬體」,才是真正顧名思義賦予參與者對硬體原始設計藍圖,能自由加工修改、重製商用的授權方式,然而因「開放硬體」一詞較為言簡義賅、淺顯易讀,以致為參與者朗朗上口,所以欲接觸開放硬體議題的參與者必須了解到,若某專案被稱之以「開源硬體」,那此專案原則上便能夠容許參與者,對其硬體設計自由地研究、重製、修改,以及製成商品,而若某專案雖被稱之為「開放硬體」,但參與者對專案設計自由研究、重製、修改,以及製成商品的各個地位一項都不少,則該專案仍可說是一個被簡稱為「開放硬體」的「開源硬體」專案,但若某專案僅出具設計資訊讓參與者參考,但對此原始設計藍圖,參與者卻無法自由地進行修改或製成商品,則此專案便只能說是提供設計參考資訊的閉鎖裝置,而不能被稱為「開源硬體」或多數人認定的「開放硬體」。本篇文章為了避免讓讀者產生閱讀上的違和感,故以下行文統一以「開放硬體 (Open Hardware)」這個慣用名詞,來統稱在使用上能被參與者自由修改與製成商品的「開源硬體」與「開放硬體」。 所以簡要的說,第一、第二在「開放」與「開放硬體」的階段,其傳達的是一種原始設計資訊盡量與人交流的「態度」,以致於確實有部份自稱「開放硬體」的專案,僅允許參與者查閱原始裝置的設計藍圖,以自行製造其他與原裝置配合的延伸輔具;而到了第三階段「開源硬體」,才是從「授權」規則面,正式肯定參與者能自行研究、重製、修改該硬體裝置的原始設計,並自行加值製成產品進行商業販售。上述條列式開源硬體定義的維護與補充,目前主要是由「開源硬體協會 (Open Source Hardware Association, OSHWA)」來進行編撰與說明(註五)。然而,就現實狀態來說,現時多數人其實頗為慣用「開放硬體」這個較為簡易的名詞,來統一涵蓋「開放硬體」與「開源硬體」這兩個在授權定義上略有差異的範疇,可以說,單就字面意義來看「開放硬體」,該專案的原始設計,未必能夠被參與者加以修改與重製利用,而「開源硬體」,才是真正顧名思義賦予參與者對硬體原始設計藍圖,能自由加工修改、重製商用的授權方式,然而因「開放硬體」一詞較為言簡義賅、淺顯易讀,以致為參與者朗朗上口,所以欲接觸開放硬體議題的參與者必須了解到,若某專案被稱之以「開源硬體」,那此專案原則上便能夠容許參與者,對其硬體設計自由地研究、重製、修改,以及製成商品,而若某專案雖被稱之為「開放硬體」,但參與者對專案設計自由研究、重製、修改,以及製成商品的各個地位一項都不少,則該專案仍可說是一個被簡稱為「開放硬體」的「開源硬體」專案,但若某專案僅出具設計資訊讓參與者參考,但對此原始設計藍圖,參與者卻無法自由地進行修改或製成商品,則此專案便只能說是提供設計參考資訊的閉鎖裝置,而不能被稱為「開源硬體」或多數人認定的「開放硬體」。本篇文章為了避免讓讀者產生閱讀上的違和感,故以下行文統一以「開放硬體 (Open Hardware)」這個慣用名詞,來統稱在使用上能被參與者自由修改與製成商品的「開源硬體」與「開放硬體」。
  
-**【開放硬體與其他開放授權領域的相互比較】**+====【開放硬體與其他開放授權領域的相互比較】====
  
 目前在「開放、開源」領域裡,依觀察可大致分出四類開放的共工領域,依發展時序來分,第一為聚焦讓電腦程式碼能夠自由被修改與再散布 (modify & redistribute) 的自由開源軟體,其在授權的面向上,反應在諸多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上,例如常見的 GPL、MIT、BSD、MPL、以及 Apache-2.0 即為著例;第二是著眼協助著作權利人,能自主授權使用者,以容許散布、使用、與重混 (redistribute, reuse and remix) 的方式,利用其詩詞書畫及音樂、攝影、多媒體創作等客體的開放內容素材 (Open Content material),此間授權面的代表主要是創用CC 授權條款 (Creative Commons License);第三為強調讓使用者能對硬體裝置設計藍圖,自由進行實施與重新設計 (implement & re-design) 的開放硬體 (Open Hardware & Open Source Hardware);第四則是近來被許多政府機關與跨國組織提出倡議,允許使用者對資料能夠自由近用與使用 (access & use) 的開放資料政策 (Open Data policy)。而以開放硬體與其他開放共工領域來相互比較,可以發現有一個極大的差異與不同點,在於其他共工領域的授權「載體」,多半是以無體財產權為主,例如軟體程式,或是數位化之後的文章、音樂、影片,與相關資料集和資料庫 (database),然而在開放硬體的領域裡,其最終目的是要讓使用者可以依據開放規格的硬體設計藍圖,來據以衍生出相應的應用模組,或是讓參與者直接修改原始設計,並據以產生出功能性、穩定性、或適用性更為出色的改良裝置,也就是說,在虛實之間,開放硬體領域的發展,是直接從不具實體的設計藍圖,一躍而至實體商品的領域來,這樣的變革與發展,是其他三大領域所沒有直接著手與處理的問題。 目前在「開放、開源」領域裡,依觀察可大致分出四類開放的共工領域,依發展時序來分,第一為聚焦讓電腦程式碼能夠自由被修改與再散布 (modify & redistribute) 的自由開源軟體,其在授權的面向上,反應在諸多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上,例如常見的 GPL、MIT、BSD、MPL、以及 Apache-2.0 即為著例;第二是著眼協助著作權利人,能自主授權使用者,以容許散布、使用、與重混 (redistribute, reuse and remix) 的方式,利用其詩詞書畫及音樂、攝影、多媒體創作等客體的開放內容素材 (Open Content material),此間授權面的代表主要是創用CC 授權條款 (Creative Commons License);第三為強調讓使用者能對硬體裝置設計藍圖,自由進行實施與重新設計 (implement & re-design) 的開放硬體 (Open Hardware & Open Source Hardware);第四則是近來被許多政府機關與跨國組織提出倡議,允許使用者對資料能夠自由近用與使用 (access & use) 的開放資料政策 (Open Data policy)。而以開放硬體與其他開放共工領域來相互比較,可以發現有一個極大的差異與不同點,在於其他共工領域的授權「載體」,多半是以無體財產權為主,例如軟體程式,或是數位化之後的文章、音樂、影片,與相關資料集和資料庫 (database),然而在開放硬體的領域裡,其最終目的是要讓使用者可以依據開放規格的硬體設計藍圖,來據以衍生出相應的應用模組,或是讓參與者直接修改原始設計,並據以產生出功能性、穩定性、或適用性更為出色的改良裝置,也就是說,在虛實之間,開放硬體領域的發展,是直接從不具實體的設計藍圖,一躍而至實體商品的領域來,這樣的變革與發展,是其他三大領域所沒有直接著手與處理的問題。
  
-**【開放硬體的運作爭議】**+====【開放硬體的運作爭議】====
  
 確實,在開放硬體逐漸發展並擴大規模的同時,其背後卻存在著亟待解決的運作爭議。此一運作爭議的核心點,便是之前約略述及的,在現有開放共工四大領域裡,開放硬體明顯一舉跨越了無體財產權、以及有體財產權的既定法律範疇,而如何讓相關法定權利由無體設計轉輸至有體產品,這在過往的法律架構是沒有被充份討論到的,以至現階段若是發生了開放硬體授權上的糾紛與爭議,各國現有的法條內容與司法判決,皆仍未有具權威準據力的判定與標準! 確實,在開放硬體逐漸發展並擴大規模的同時,其背後卻存在著亟待解決的運作爭議。此一運作爭議的核心點,便是之前約略述及的,在現有開放共工四大領域裡,開放硬體明顯一舉跨越了無體財產權、以及有體財產權的既定法律範疇,而如何讓相關法定權利由無體設計轉輸至有體產品,這在過往的法律架構是沒有被充份討論到的,以至現階段若是發生了開放硬體授權上的糾紛與爭議,各國現有的法條內容與司法判決,皆仍未有具權威準據力的判定與標準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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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我國著作權法第 59-1 規定,於司法管轄區域裡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,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來散布該著作原件或其取得的重製物。此正所謂著作權法上的「權利耗盡原則」,或稱為「第一次銷售原則 (First Sale Doctrine)」,此一法則的建立,其實正是呼應多數人們的既成習慣與具體生活。舉例來說,一本言情小說其上必然有相對應的著作財產權,故出版社在書籍出版之前,必須要先洽該書的作者取得授權,才能合法重製該書籍內容並進行販售。然而消費者在購書之後,原作者依附在書籍上的著作權利,便在此第一次銷售/購買之後耗盡,故其後書籍的合法持有者,便可自由地將這本書再接續轉售出去;而再參酌著作權法第 60 條,也規定經營書籍出租業的店家,也可以直接拿這本合法購得的書籍,來做為向顧客出租牟利之用。再者,附含、內嵌於貨物、機器或設備的電腦程式著作,依法亦可隨同貨物、機器或設備之出租行為,而被一併合法出租出去,這也是電腦程式等無體財產權,在高度附著於實體物之後,便被彈性調整與進行修正的著例。且進一步來看,依照我國「內政部台 (75) 內著字第 406476 號函」的解釋,圖形著作,就平面或立體轉變為立體或平面者屬於重製,但對於依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製成實用物品,這在傳統上會被認定為實施行為 (implementation) 而非重製行為,而既非重製、則便不在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之內。那依照內政部這般的函釋態度,會對開放硬體設計造成什麼實質影響呢?其實影響的範圍與效果不能算小,因為依此論點進一步推衍,現時以創用CC 授權條款釋出的 Arduino 設計藍圖,在經過使用者以實施行為製作出產品之後,其原始創用CC 授權條款對於設計藍圖的拘束效力,便已不及於製作完成的實體裝置,也就是說,該產品後續散布與販售的模式,悉不受到設計藍圖創作者以創用CC 條款預先安排的授權限制,此種一經實施,便讓著作授權設計藍圖與產品物權脫勾的現況,即為目前開放硬體授權領域裡,最受到廣泛注目與密集討論的重要爭議(註七)。 我國著作權法第 59-1 規定,於司法管轄區域裡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,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來散布該著作原件或其取得的重製物。此正所謂著作權法上的「權利耗盡原則」,或稱為「第一次銷售原則 (First Sale Doctrine)」,此一法則的建立,其實正是呼應多數人們的既成習慣與具體生活。舉例來說,一本言情小說其上必然有相對應的著作財產權,故出版社在書籍出版之前,必須要先洽該書的作者取得授權,才能合法重製該書籍內容並進行販售。然而消費者在購書之後,原作者依附在書籍上的著作權利,便在此第一次銷售/購買之後耗盡,故其後書籍的合法持有者,便可自由地將這本書再接續轉售出去;而再參酌著作權法第 60 條,也規定經營書籍出租業的店家,也可以直接拿這本合法購得的書籍,來做為向顧客出租牟利之用。再者,附含、內嵌於貨物、機器或設備的電腦程式著作,依法亦可隨同貨物、機器或設備之出租行為,而被一併合法出租出去,這也是電腦程式等無體財產權,在高度附著於實體物之後,便被彈性調整與進行修正的著例。且進一步來看,依照我國「內政部台 (75) 內著字第 406476 號函」的解釋,圖形著作,就平面或立體轉變為立體或平面者屬於重製,但對於依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製成實用物品,這在傳統上會被認定為實施行為 (implementation) 而非重製行為,而既非重製、則便不在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之內。那依照內政部這般的函釋態度,會對開放硬體設計造成什麼實質影響呢?其實影響的範圍與效果不能算小,因為依此論點進一步推衍,現時以創用CC 授權條款釋出的 Arduino 設計藍圖,在經過使用者以實施行為製作出產品之後,其原始創用CC 授權條款對於設計藍圖的拘束效力,便已不及於製作完成的實體裝置,也就是說,該產品後續散布與販售的模式,悉不受到設計藍圖創作者以創用CC 條款預先安排的授權限制,此種一經實施,便讓著作授權設計藍圖與產品物權脫勾的現況,即為目前開放硬體授權領域裡,最受到廣泛注目與密集討論的重要爭議(註七)。
  
-**【現有開放硬體授權的授權模式】**+====【現有開放硬體授權的授權模式】====
  
 現時開放硬體領域的推動組織與愛好者,其實已經就上述爭議,提出了發展中的「開放硬體授權條款 (Open Hardware License)」來進行解套。此類的開放硬體授權條款,秉持著從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一脈相承「以私濟公」的精神,也就是說,透過私人與私人之間契約的訂立與謀合,來共同形塑並建立開放硬體專案參與者之間的共識與互動模式,而雖然現階段,開放硬體設計藍圖的著作權利人,是否依法具有地位與權利,能夠拘束設計成品的運用方式,目前法體系的解釋態度是存疑的,然而透過開放硬體授權契約條款,在細項規劃上的補足,硬體設計藍圖的提供者與收受者雙方,彼此間仍具有契約效力的民事與商務協議存在。所以創作者若是能夠善用此種開放硬體授權條款,來釋出其所創作的硬體設計藍圖,在其後收受設計圖者沒有按照授權條款的義務性要求來利用藍圖,而形成違約之時,此時原始設計藍圖的創作者,雖然也許無法以法定權利人的立場,向各國法院申請權利受損時的假處分、禁制令,或其他定暫時狀況之急速救濟,但仍然可以循審級制度進行違約性質的司法訴訟,一旦勝訴的判決確定之後,仍然得以依契約規劃的授權方式,來向違約的敗訴者,要求改正其對設計藍圖的利用方式,並索取合理數額的損害補償。以下即以重點整理的方式,介紹三款目前正在發展中,然各具有使用特色與相當支持者的開放硬體授權條款: 現時開放硬體領域的推動組織與愛好者,其實已經就上述爭議,提出了發展中的「開放硬體授權條款 (Open Hardware License)」來進行解套。此類的開放硬體授權條款,秉持著從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一脈相承「以私濟公」的精神,也就是說,透過私人與私人之間契約的訂立與謀合,來共同形塑並建立開放硬體專案參與者之間的共識與互動模式,而雖然現階段,開放硬體設計藍圖的著作權利人,是否依法具有地位與權利,能夠拘束設計成品的運用方式,目前法體系的解釋態度是存疑的,然而透過開放硬體授權契約條款,在細項規劃上的補足,硬體設計藍圖的提供者與收受者雙方,彼此間仍具有契約效力的民事與商務協議存在。所以創作者若是能夠善用此種開放硬體授權條款,來釋出其所創作的硬體設計藍圖,在其後收受設計圖者沒有按照授權條款的義務性要求來利用藍圖,而形成違約之時,此時原始設計藍圖的創作者,雖然也許無法以法定權利人的立場,向各國法院申請權利受損時的假處分、禁制令,或其他定暫時狀況之急速救濟,但仍然可以循審級制度進行違約性質的司法訴訟,一旦勝訴的判決確定之後,仍然得以依契約規劃的授權方式,來向違約的敗訴者,要求改正其對設計藍圖的利用方式,並索取合理數額的損害補償。以下即以重點整理的方式,介紹三款目前正在發展中,然各具有使用特色與相當支持者的開放硬體授權條款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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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-Solderpad Hardware License:Solderpad Hardware License (Solderpad HL) 是由長期關注自由開源軟體授權議題,並定期發表專文的英國律師 Andrew Katz 所編撰。之所以取名為 Solderpad,是因為該授權文件,目前是託管於 solderpad.com 這個群聚開放硬體專案文件的網路平台,故直接襲用平台 SolderPad 之名為授權條款的識別資訊。Solderpad HL 與前述介紹的 TAPR OHL 與 CERN OHL,在授權特性上有著極大的不同,因為它可以說是目前檯面上少見,完全不帶有 Copyleft 性質的開放硬體授權條款,所以如果說 TAPR OHL 與 CERN OHL 是 GPL-2.0 授權條款,從軟體領域移植至硬體領域的衍生版本,那麼 Solderpad HL 便可說是在同樣的作法之下,Apache-2.0 授權條款在硬體領域的改作文件。甚至,Solderpad HL 在條款內容的一開始便明言,Solderpad HL 直接參酌 Apache-2.0 授權條款的條款架構來進行編撰,此條款與 Apache-2.0 授權條款之間,更直接具有等價的轉換關係,簡單來說,當創作者以 Solderpad HL 釋出其硬體設計藍圖之後,得到此一藍圖的參與者,除了依循 Solderpad HL 的授權規則來使用這份設計文件之外,更可以在需要時,將設計文件的全部或部份內容,改以 Apache-2.0 的授權方式來進行利用。Solderpad HL 嚴格來說當前仍為一測試版本,最新的版本號為 0.51,至於為何會在開放硬體領域裡,特意推出與其他 Copyleft 性質截然不同的 Solderpad HL,條款的編撰作者 Andrew Katz 曾在「國際自由開源軟體法學評論 (International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Law Review, IFOSS L. Rev.)」中專文進行探討(註十),Andrew Katz 指出開放硬體領域與自由開源軟體領域,在開發成本上,有著本質上的差異,在硬體領域裡,並非設計藍圖不具任何價值,但有時實體硬體裝置在製作過程中所需的資材成本亦所費不貲,故若是在授權面向上過於強調 Copyleft 的拘束特性,則依評估,並非所有的產業公司,都會願意投注心力在開源硬體的發展趨勢上,故其推出一個與 Apache-2.0 本質相合的開放硬體授權文件,便是就此議題,拋出一個測試性的解決方案,來觀察產業市場的接受程度與發展風向。   -Solderpad Hardware License:Solderpad Hardware License (Solderpad HL) 是由長期關注自由開源軟體授權議題,並定期發表專文的英國律師 Andrew Katz 所編撰。之所以取名為 Solderpad,是因為該授權文件,目前是託管於 solderpad.com 這個群聚開放硬體專案文件的網路平台,故直接襲用平台 SolderPad 之名為授權條款的識別資訊。Solderpad HL 與前述介紹的 TAPR OHL 與 CERN OHL,在授權特性上有著極大的不同,因為它可以說是目前檯面上少見,完全不帶有 Copyleft 性質的開放硬體授權條款,所以如果說 TAPR OHL 與 CERN OHL 是 GPL-2.0 授權條款,從軟體領域移植至硬體領域的衍生版本,那麼 Solderpad HL 便可說是在同樣的作法之下,Apache-2.0 授權條款在硬體領域的改作文件。甚至,Solderpad HL 在條款內容的一開始便明言,Solderpad HL 直接參酌 Apache-2.0 授權條款的條款架構來進行編撰,此條款與 Apache-2.0 授權條款之間,更直接具有等價的轉換關係,簡單來說,當創作者以 Solderpad HL 釋出其硬體設計藍圖之後,得到此一藍圖的參與者,除了依循 Solderpad HL 的授權規則來使用這份設計文件之外,更可以在需要時,將設計文件的全部或部份內容,改以 Apache-2.0 的授權方式來進行利用。Solderpad HL 嚴格來說當前仍為一測試版本,最新的版本號為 0.51,至於為何會在開放硬體領域裡,特意推出與其他 Copyleft 性質截然不同的 Solderpad HL,條款的編撰作者 Andrew Katz 曾在「國際自由開源軟體法學評論 (International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Law Review, IFOSS L. Rev.)」中專文進行探討(註十),Andrew Katz 指出開放硬體領域與自由開源軟體領域,在開發成本上,有著本質上的差異,在硬體領域裡,並非設計藍圖不具任何價值,但有時實體硬體裝置在製作過程中所需的資材成本亦所費不貲,故若是在授權面向上過於強調 Copyleft 的拘束特性,則依評估,並非所有的產業公司,都會願意投注心力在開源硬體的發展趨勢上,故其推出一個與 Apache-2.0 本質相合的開放硬體授權文件,便是就此議題,拋出一個測試性的解決方案,來觀察產業市場的接受程度與發展風向。
  
-**【如何選擇合用的開放硬體授權條款】**+====【如何選擇合用的開放硬體授權條款】====
  
 綜合上述三款開放硬體授權條款的內容,可以觀察出目前在開放硬體授權領域,有三個值得注意的要點: 綜合上述三款開放硬體授權條款的內容,可以觀察出目前在開放硬體授權領域,有三個值得注意的要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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