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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ssays_and_articles:openfoundry_legal_column_selected_collections_2011:來自麻省理工學院的_mit_licens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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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自麻省理工學院的 MIT License

葛冬梅、賴嘉倫/文 2005-12-09

顧名思義,MIT License 是由麻省理工學院 (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) 所起草,其亦常被稱為 X11 License,因為常被廣泛運用在 Unix-like 作業系統下的 X Window 視窗系統,就是使用 MIT License 來進行授權的。可以說、MIT License 是由麻省理工學院擬定的授權契約範本,其不但允許他人使用 MIT License 來釋出自己的軟體專案,還允許使用者進一步修改 MIT License 的文字內容,以符合使用者本身的需求,不過、就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的運作習慣來說,修改過的 MIT License,原則上便不能夠再被稱為 MIT License,而需要另起一個授權條款的名稱,以避免他人的誤認或是混淆。

MIT License 與 BSD License(註一)在授權方面的權利義務關係相當類似,在授權內容上幾乎都是將軟體專案的所有著作權利授權出去。MIT License 所授與使用者的範圍,包括使用、重製、修改、結合 (merge)、出版、散布、再授權(sublicense,註二)以及販賣該授權元件的權利。只要被授權人在行使這些權利的同時,將 MIT License 的文字內容以及專案作者的著作權聲明附隨和軟體一併釋出即可。相關的細部規定也與新版 BSD 授權條款 (BSD 3-clause License, BSD-3-Clause) 的內容相近,只要後續散布此一軟體元件者,不再聲明是以 MIT License 來進行授權,則散布者可以將相關的程式原始碼 (Source Code) 封閉起來,甚至可以採用收取軟體授權金的方式來散布這些軟體元件。

因為這些內容上的相似性,再加上 BSD License 與 MIT License 均由著名的大專院校所起草,因此有人將這些授權文字簡短、對使用者幾乎沒有任何限制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,統稱為 BSD 類授權條款,又或者稱之為學術性授權條款(Academic License,註三)。

而儘管 MIT License 在授權內容上與 BSD License 相當類似,不過因為下面四點不同之處,MIT License 與目前通用的 3-Clause BSD 仍有細部分別:

  1. 柏克萊加州大學 (University of California, Berkeley) 並不允許使用者逕行修改 BSD License 的文字內容,但是麻省理工學院卻允許使用者可以修改 MIT License 相關的文字內容來產生另一份授權條款。
  2. 二為MIT的適用範圍不侷限於軟體程式,尚包括了與軟體程式相關之說明文件檔案 (documentation files)。三為MIT沒有禁止背書與促銷之條款內容。四為MIT允許被授權人可以對第三人進行再授權,也就是被授權人可以立於授權人之地位,再對第三 人授權軟體之使用,因此當第三人對於所接受到的MIT軟體有疑問時,可以直接向被授權人尋求解決,不需要尋求軟體的原始著作權人,以避免麻煩。

由上述這些差異性,可以看出MIT是較BSD有彈性的授權條款。

同時也因為這些差異性,使得同樣傾向於選擇學術授權條款者可以有不同的選擇:若是希望可以在既有授權條款文字上自行修改成符合本身需求,或者希望或允許被授權人自行再授權時,MIT是較BSD為恰當的授權條款。

註一:有關BSD之介紹請參閱:葛冬梅,簡單、開放、無限制的 BSD,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,第46期 。

註二:「再授權 (sublicense)」與一般常見的「重新授權 (relicense)」不是同一個概念。前者、sublicense 是一個法律詞彙,代表「被授權人轉以授權人的地位,將其從原始權利人那端取得的權利,轉授權給其他的被授權人。」後者、relicense是一個口語詞彙,代表某個東西之前被授權過,但可能以改變對象的方式授權給其他人,或是以改變內容的方式,重新授權給同一個人。一般來說 sublicense 會有兩個重點:1、將專案原作者的權利改以本身身份轉授權給其他人;2、轉授權的範圍不會超過原作者本來所提供的授權範圍,這是因為 sublicense 相對於原授權狀態,是一種「附屬、次級」的轉授權狀態,故轉授權給其他後手的權力範圍,不會原來權利人所容許的授權範圍還要大。進一步的相關說明,可參照自由軟體鑄造場法律小辭典,sublicense 一詞的解釋頁面:http://www.openfoundry.org/glossary/749-sublicense

註三:參見:Lawrence Rosen, Open Source Licensing: Software Freedom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(2004), pp. 73~102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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