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劉先生您好,
AGPL-3.0在授權狀態上完全類同GPL-3.0,但有一點不同、註記在條款的第13條,那就是:GPL-3.0的程式,是散布之後才必須對後手提供程式原始碼(Source Code),所以反論來說、若是GPL-3.0的程式只是取來內部使用,那就不需要對任何人提供後續的程式源碼;而AGPL-3.0則就這點特性有所變動,其要求取用AGPL-3.0程式,若是使用者對原生程式有所修改,並且將其放置於網路上進行服務,則必須對此網路服務的使用者,提供此一修改後AGPL-3.0授權程式的程式源碼,也就是說、修改AGPL-3.0程式並取其來做為網路服務的架構,則視同程式碼的散布,而必須提供程式源碼給使用該服務的使用者。
那麼以下簡述幾個您有提出的問題:
1、做出來的東西需要放他們的logo嗎?
不需要置放其logo、AGPL-3.0授權條款並未對logo定有強制顯名的義務,反而是如果您是要取這個元件本來的logo做為商業廣告之用,則必須額外向此專案洽詢是否要支付商標權的授權費用,假定這個元件的logo已經註冊商標權(Trademark)的話。
2、除了code中保留他們的license外,我在網頁上需要顯示什麼嗎?
如果網頁有授權資訊頁,您可以標示原專案的簡要授權資訊,例如:
- 元件名稱:Shapado
- 權利人資訊:David Cuadrado, Diego Mazzocchi, Jorge Cuadrado, Patrick Aljord, Victor Cedeno.
- 授權簡要說明:Distributed under GNU Affero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3.0
- 專案頁面:http://shapado.com/
以上是您單純呼叫式的運用Shapado元件的標示狀況,而如果您將Shapado與自行撰寫的程式結合在一起,或是修改了其程式本體,那麼依照AGPL-3.0的授權規定,一旦網路服務上線則視同散布程式碼,在這種狀況下,所必須顯示的資訊包含上列要點,並且得加上:
- 修改人資訊:
- 衍生程式源碼下載網址:
或是直接將所修改的程式碼Upstream到Shapado在gitorious(http://gitorious.org/shapado)或是github(http://github.com/ricodigo/shapado)所維護的套件庫,接著在網站的授權資訊頁,指引您網站的使用者到Shapado的專案網址,去下載您特定版本的程式源碼。
3、我可以用他賺錢嗎?
可以的、所有的Open Source授權的程式都可以拿來做商業利用,然而前提是這個收費的名目不能是軟體著作權授權金(Royalty-限制授權期間、對象,與目的的收費方式),或是專利權的授權金,可以改為服務費用等彈性的名目來收取。
4、最後就是我需盡的義務為何(像是什麼情況下我得提供我的source code)?
這個部份可以參照我一開始回覆的地方,其他重要義務性要件,則可參考GPL-2.0與GPL-3.0的相關規定:http://www.openfoundry.org/tw/licenses/32-gnu-general-public-license-20gpl
希望上述的資訊對您有所幫助,如仍有相關疑問,再請接續與我討論。
敬祝 順心健康、事事如意
20111212 1830 自由軟體鑄造場 林誠夏
寄件者: 劉君羿 trantor.liu@gmail.com 日期: 2011年12月11日下午9:10 主旨: 關於AGPL的問題 收件者: contact@openfoundry.org
您好, 我想用一個license under AGPL 3.0的網頁source code, 這是他們的網址:http://shapado.com/ 原始碼在這:https://github.com/ricodigo/shapado
請問這樣我做出來的東西需要放他們的logo嗎? 我除了code中保留他們的license外,我在網頁上需要顯示什麼嗎? 我可以用他賺錢嗎? 最後就是我需盡的義務為何(像是什麼情況下我得提供我的source code)? 謝謝!
劉君羿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