啟文您好,
這裡是中研院 資創中心 林誠夏。
所謂「改作」,其具體的法律狀態其實是「產生衍生著作(Derivative Works)」,而創用CC關於改作的定義,原則上是建立在著作權法的對於衍生著作範圍的解釋基礎,也就是說,著作權法若認定某個狀態為「產生衍生著作」的行為,那它同時也符合創用CC條款對改作的定義。
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(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J0070017&FLNO=3):改作:指以翻譯、編曲、改寫、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;依據美國著作權法第101條的定義(http://www.copyright.gov/title17/92chap1.html#101):基於原既存著作才能產生的著作為衍生著作,例如翻譯、音樂編曲、編劇、改寫為小說、改為動畫呈現、錄音、重新表演、節錄、濃縮,或其他讓原作被改造、變換樣貌、或改用,皆屬之。(A “derivative work” is a work based upon one or more preexisting works, such as a translation, musical arrangement, dramatization, fictionalization, motion picture version, sound recording, art reproduction, abridgment, condensation, or any other form in which a work may be recast, transformed, or adapted.)
綜合上述的法律解釋,大致有以下三個重點:
- 憑據原著作才能產生的新著作,為衍生著作。
- 衍生著作必須有足以和原作不同的區隔性,不然還是原作。
- 衍生著作必然承繼原作部份的創作表現。
至於個案上的認定,也許參考我國智慧財產局編撰的「出版(含電子書)著作權小百科(http://tipo.nasme.org.tw/paper/ebook.pdf)」,會是一個不錯的憑據。該文件第51頁的地方,針對「Q12.什麼是衍生著作?衍生著作有什麼形態?」撰有一些簡易的說明。
那麼以這些說明為基礎,以下為我個人的解讀:
1、假設原著作為圖片,若我將原圖直接(完全無編修)放在我設計的海報上,這樣算是改作嗎?我做出的海報是否需要以相同方式分享?還是只要標示作者姓名,即可不再分享,或用別的授權條件?
馬賽克或拼圖式的海報創作,其一般皆會被認定為著作權法上的改作行為,因為該海報的畫面呈現包含原圖,故若無反面意見,多會被認定為「基於原既存著作才能產生的著作(a work based upon one or more preexisting works)」。所以此時「相同方式分享」的拘束效力是會產生的。
2、假設原著作為詩詞,若我為詩詞譜曲,並將之演唱成歌曲,請問歌曲是否需以相同方式分享?
「詞」「曲」可以是獨立存在的「音樂著作」,但當您將其統合演繹時,多數見解認為就形成一個「錄音著作」的衍生,也就是說,「A詞」+「B曲」,它們是可以獨立存在的,但若一起表現時,「A詞+B曲」就形成一個新的表演或錄音著作,而此錄音著作,同時是「A詞」與「B曲」的衍生著作。所以說,如果「A詞」或「B曲」其中是以創用CC 姓名標示 相同方式分享的模式提供的,則最後衍生出來的錄音著作,就必須受到「相同方式分享」標章的拘束。
進一步的說明可參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撰的「(一)著作權基本概念篇-1~10」,有關「音樂著作」的部份:http://www.tipo.gov.tw/ct.asp?xItem=219594&ctNode=7561&mp=1
希望上述的分析與參考資訊,對您解答疑惑是有所幫助的。
日安、健康,事事如意!
:)
20150730 15:05 中研院 資創中心 林誠夏
台灣創用CC計畫中心您好:
我們這邊是教科書的編輯,在編寫到創用CC的部分時,針對「相同方式分享」有一些疑問,希望請您釋疑。
相同方式分享規定,若作品有改作,必須以原作相同的條款授權,請問改作的定義為何?以下舉2個例子:
- 假設原著作為圖片,若我將原圖直接(完全無編修)放在我設計的海報上,這樣算是改作嗎?我做出的海報是否需要以相同方式分享?還是只要標示作者姓名,即可不再分享,或用別的授權條件?
- 假設原著作為詩詞,若我為詩詞譜曲,並將之演唱成歌曲,請問歌曲是否需以相同方式分享?
敬請貴中心撥冗答覆
祝 順心
旗立公司編輯敬上
